温州潘某(女1993年出生)自动投案!

发布时间:2025-08-13 07:25
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潘某以不法拥有为目标,奥秘窃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形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的成立,予以支撑。并照实供述本人的,系自首,且志愿认罚,连系已补偿被害人经济丧失并取得谅解,决定予以从轻惩罚并合用缓刑。人提出的罪轻看法予以采纳。公诉机关的量刑恰当,本院予以采纳。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、第七十第二款和第三款,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,判决如下?。

  永嘉县人平易近查察院,2024年11月6日下战书,被告人潘某正在永嘉县桥下镇米兰便当超市内,以帮帮正在此上班的伴侣即被害人刘某注册“粉象糊口”APP账号为由取得被害人刘某的手机。被告人潘某正在利用被害人刘某的手机注册账号的过程中,发觉被害人刘某的领取宝账号的借呗额度有人平易近币58000元,正在被害人刘某不知情的环境下,以注册“粉象糊口”APP账号需要人脸识别为由让被害人刘某进行人脸识别,从而正在被害人刘某的领取宝账号的借呗中贷款人平易近币58000元,并转到本人现实节制和利用的领取宝账户上。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,接管材料清单、谅解书、收据、转账记实、环境申明、查抄、归案颠末以及被告人潘某的身份证明等,脚以认定。

  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缓刑二年,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4000元。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。

  ,同日被取保候审,2025年1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,同年4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。人姚海珍,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。永嘉县人平易近查察院以温永检刑诉〔2025〕214号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,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,依法合用速裁法式,实行独任审讯,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永嘉县人平易近查察院查察员叶福泽出庭支撑公诉,被告人潘某及人姚海珍到庭加入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如不服本判决,可正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间接向温州市中级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该当提交上诉状副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  人提出,被告人潘某系自首,且认罚,已补偿被害人经济丧失并取得谅解,家里有孩子需要照应,罚金少一点,请求从轻惩罚并合用缓刑。